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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保密义务
  13.1、【保密义务】本协议双方须对本协议及在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本协议其他方尚未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其他方披露,但向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等主体进行披露、根据法律法规等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13.2、【保密期限】本协议终止后,本保密条款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被公众所知悉或双方同意提前终止保密条款效力。

  13.3、【第三方保密责任】本协议双方均应告知并督促其因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必须获知本协议内容及因合作而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雇员、代理人、顾问等遵守保密条款,并对其雇员、代理人、顾问等的行为承担责任。